侄子主张分配遗产,法院酌情考量支持
广州继承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刘某生女的身份,综合考虑到原告自幼随母亲改嫁、被继承人多由5被告赡养的事实,法院判决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留涉案房屋各占一半份额比较适宜,恰当地处理了法定继承纠纷中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均衡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
广州继承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刘某生女的身份,综合考虑到原告自幼随母亲改嫁、被继承人多由5被告赡养的事实,法院判决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留涉案房屋各占一半份额比较适宜,恰当地处理了法定继承纠纷中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均衡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
广州继承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王老汉在与王丁、孙某、王大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老太尚在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老汉对于属于王老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老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王先生与涂女士为夫妻,生育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涂女士去世后,王先生与三子女多次协商房屋继承事宜,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丙名下作为变通处理,但仍由三子女共同处置与继承。为将房屋过户至王某丙名下,王先生、王某甲、王某乙签署了放弃继承涂女士遗产的公证文书,王先生则以买卖方式将其份额出售给王某丙。王先生去世后,王某丙未经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本案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主要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一)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因结婚及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结婚及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