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法院会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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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受理条件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在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会依法受理,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途径。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的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即使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结果不满意,法院也会维持原协议的效力,体现了对财产分割协议稳定性和严肃性的维护。
虽然《解释(一)》本身未明确提及时间限制,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撤销权的行使一般需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一年才提出撤销请求,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以下是具体分析:
如果对方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后确认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原告将无法获得重新分割财产的胜诉判决。
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原告仍有可能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另外,如果对方在诉讼中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此时原告仍有机会获得法院对重新分割财产的支持,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存在一定风险。
欺诈胁迫具体情况
隐瞒财产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雷某某和被告宋某某于 2003 年 5 月 19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 年 2 月分居,雷某某曾于 2014 年 3 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 年 1 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审理期间,发现雷某某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通过 atm 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 4179 账户内的 195,000 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意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 4179 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 4179 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虚报债务
秀秀与李杰离婚纠纷案:
2020 年 5 月,秀秀与李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秀秀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杰在秀秀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两套商铺、两套住房及一辆小型轿车,李杰还对外投资了 4 家企业。同时,李杰一方面声称为了购买上述房屋而背负了大量的债务,另一方面却在离婚后购置房屋。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李杰为了达到拖延案件审理的目的,不仅称其住院无法配合评估机构对其所控制的房屋进行评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已得到厂房、办公楼拆迁费近 600 万元的情况下后,还故意向秀秀谎称其要受到国家处,并不提已得到拆迁费一事。
法院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杰在离婚时,并未对秀秀坦诚相待,未如实告知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为了达到侵占秀秀财产的目的,虚构其背负了大量债务,采取的故意拖延案件审理、延期提供证据的行为符合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虚构债务侵害一方财产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李杰的过错大小,并结合小花由秀秀抚养的事实,根据保护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秀秀分得 65%的财产,李杰分得 35%的财产。
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假离婚真欺诈
徐莉与林康离婚纠纷案:
林康经营着一家中型企业,因公司面临资金链紧张的困境,为规避风险,林康提出假离婚,称只要离婚,就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徐莉所有,从而避免公司破产时债务的连带责任。徐莉答应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安排,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70 万元中的 1240 万元将转移到徐莉名下,剩下的 130 万元则由林康保留。离婚手续办理时,双方填写了 “男方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离婚理由。然而,离婚不久,林康的公司收回了 800 万元的欠款,资金危机得到缓解,当徐莉提出复婚请求时,林康拒绝,徐莉发现林康早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与一名女性发生了关系,并且育有一子。
法院意见:法院最终判决,林康婚内出轨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尽管徐莉已经获得大部分财产,但鉴于林康的恶意行为,法院决定再赔偿徐莉 280 万元。
司法解释:目前对于假离婚现象,法律上并无 “假离婚” 的明确界定,一旦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此后的任何财产分割和权益保障都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如果一方在假离婚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
故意误导财产价值
陈某与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陈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涉及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陈某为了在财产分割中多占份额,故意误导王某该房产的价值。陈某找了自己的朋友冒充房产中介,向王某表示该房产因周边环境及房屋设施老化等问题,市场价值仅为 200 万元左右。实际上,该房产所处地段在近期已被规划为重点发展区域,且房屋经过简单装修后即可大幅增值,真实价值至少在 300 万元以上。王某对房产市场不了解,相信了陈某的说法,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同意该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向王某支付 100 万元补偿款。
法院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故意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王某对房产价值的判断,使王某在财产分割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的分割条款,重新对房产进行评估和分割。
司法解释: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故意误导另一方对财产价值的认识,导致财产分割结果显失公平,另一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重新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隐瞒生育能力或子女健康问题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健康,但李某一直隐瞒未告知。张某认为李某的隐瞒行为影响了自己在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决策,因为如果知道李某有此疾病,张某可能会在婚姻期间更加注重子女的健康检查和治疗,也会在财产分配上有所考虑,以确保子女未来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法院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隐瞒自己的生育能力及可能对子女健康产生影响的重大疾病问题,属于欺诈行为,对张某在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以及李某的过错等因素后,法院判决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向张某倾斜,同时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将子女抚养权判给张某,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和部分医疗费用。
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隐瞒生育能力或子女健康问题等重大事项,影响到对方在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决策,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保护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人身安全威胁
李强与张丽离婚案:
李强在外面有了新欢后想离婚并独吞财产,在与张丽争吵后,李强以离婚且一分钱都不给张丽相威胁,迫使张丽在极度委屈和恐惧的情况下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将所有财产归李强所有。
法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5 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李强利用张丽在情绪崩溃的边缘,以离婚相要挟,迫使其签订显失公平的财产协议,已构成胁迫。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以公开隐私相要挟
谌某某与罗某离婚案:
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以此前谌某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威胁恐吓罗某及其家人、在罗某单位闹事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谌某某以拟公开罗某隐私相要挟,随后又因琐事发生冲突,谌某某随即找到罗某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披露罗某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导致罗某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交基础被严重破坏,精神受损。
法院意见:谌某某前往罗某单位宣扬涉隐私内容,属于侵犯其隐私,且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公然违抗,法院对谌某某实施了拘留 5 日的惩罚措施。
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 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相关体现。
利用经济困境胁迫
涂某驹与王某离婚案:
涂某驹在重庆市西南医院检查出肝硬化早期,王某在与涂某驹争吵后,以 “不签离婚协议,以后就不再照顾你” 相威胁提出与涂某驹假离婚,涂无奈之下违心地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夫妻分得的所有房屋及母亲分得的 1 楼门市一间全部给了王,并于同月 17 日登记离婚。
法院意见: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患有严重疾病,被告利用原告生病这一客观事实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是一种 “乘人之危” 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限制人身自由胁迫
朱某与吴某离婚案:
朱某长期对吴某及其亲友进行语言侮辱、殴打及恐吓,且将其工资收入予以没收,还限制其人身自由和正常社交,导致吴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也不断对吴某进行威胁,且提前制作横幅对其进行侮辱,在吴某工作办公室当众用铁锤威胁其交出荣誉证书及电脑硬盘等。
法院意见: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某对吴某存在高度人身危险,吴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朱某对吴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以及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等。
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借助第三方施压胁迫
甲在与乙离婚过程中,甲借助自己的黑社会朋友丙,让丙多次到乙的工作场所和住所进行威胁、恐吓,要求乙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否则就让乙及其家人好看等。
法院意见: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此类情况,法院会认定这种借助第三方施压胁迫的行为属于违法,对于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等,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同时,对于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的第三方,可能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等。
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胁迫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况,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威胁、恐吓等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欺诈
虚假陈述:这包括对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方面进行不实的表述。
隐瞒真相:即故意不告知对方有关财产的重要信息。
欺诈行为必须是对财产分割协议的订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对方因为这种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作出了与真实意思不符的财产分割决定。被欺诈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欺诈方的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被欺诈方才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财产分割安排。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例如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价值或者性质产生了错误认识。
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一般来说,轻微的误解不足以构成撤销协议的事由。判断是否为重大误解,要看误解是否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这种误解会导致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后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权益受损,通常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撤销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例如,当事人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后,3 个月后发现了自己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那么他 / 她需要在发现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这包括证明误解产生的原因、误解的具体内容以及该误解对财产分割结果产生的实质性影响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撤销协议的请求。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支持了撤销协议的请求,那么该财产分割协议将被撤销。双方需要重新协商财产分割事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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