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续如何分割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5-02-10

  《民法典》中诉讼时效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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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 188 条明确普通诉讼时效为3 年,即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为众多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划定了基本时长,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权利诉求场景,当事人在维权时需留意时效节点,避免因超时而丧失胜诉权。

  第 195 条详细列举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为当事人在时效即将届满时,通过合理合法行为重启时效提供了依据,确保自身权益持续受法律保护。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效及性质认定:

  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效来看,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过去为两年,《民法典》颁布后统一变更为三年,且该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时起计算。实质上,基于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实则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一方有权基于自身意愿行使该权利分割共同财产,不因时间推移而丧失此项权利。

  同时,我国物权编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物权编中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这意味着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未分割,不会因岁月流逝而改变其共有性质,双方身份关系解除,也不能使原本两人共有的财产自动变更为一人所有,始终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若硬性给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时效限制,会催生不良导向,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让实际占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有机可乘,藏过时效便独占财产,这与我国主流价值观念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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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明确:“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此规定保障了离婚后当事人发现尚有遗漏未分割财产时的诉权,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公正,避免遗留财产纠纷隐患。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隐匿财产处罚规定:

  《民法典》第 1064 条精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源头规范债务性质认定,防止一方擅自举债累及另一方,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第 1092 条着重对夫妻间隐匿财产行为予以惩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在离婚财产分割当下约束不良行为,还为离婚后受害方提供事后救济途径,强化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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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内涵:

  离婚后财产纠纷涵盖夫妻离婚时未妥善处理、后续引发争议的财产分配问题。常见情形如一方发现尚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已分割财产存在异议,认为分割不公等。此类纠纷的解决依托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当事人需依据具体情况合理主张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明示实行约定财产制,依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62 条,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简言之,除婚前财产、专属个人的赔偿及补偿以及个人生活用品外,多数婚内所得财产皆属夫妻共有范畴。这些财产若离婚时未一并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先协商处理,协商无果时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分割,确保财产分配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广州离婚律师对离婚损害赔偿时效提醒:

  需注意区分离婚后财产纠纷与离婚后的损害赔偿。原《婚姻法解释(二)》曾对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或者在办理登记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民法典》颁布后,原《婚姻法解释(二)》失效,虽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未作规定,但可认定提出损害赔偿应在办理登记离婚登记手续三年内提出,超过该期限则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毕竟受害方对于造成的损害通常明知,诉讼时效自离婚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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