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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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除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的角度看,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正确理解《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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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四、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 2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认定为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其中规定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 2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认定为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需注意,这只是浙江高院的规定,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认定时,还会结合以下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家庭收入状况:要考量举债人的家庭收入水平,若家庭收入较高,20 万元以下的债务可能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相匹配;若家庭收入较低,即使债务未超过 20 万元,也可能超出了家庭的承受能力和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比如一个普通工薪家庭,月收入仅几千元,若一方突然举债 20 万元,明显与家庭日常收入不匹配,就很难认定为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消费形态:不同家庭有不同的消费习惯和形态,有的家庭注重生活品质,消费较高;有的家庭则较为节俭。如果一个家庭一贯节俭,很少有大额消费,那么即使举债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也可能不符合其家庭的消费形态,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借款用途:即使债务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但如果借款并非用于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如用于赌博、吸毒、个人奢侈消费或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等,均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只有当借款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日常必要开支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债权人谨慎注意义务履行情况:交易时债权人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很重要。若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对举债人的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该债务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五、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解释》前三个条款虽然分别规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但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上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脉相承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恰恰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上述区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形成债务的不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突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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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刚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除明确夫妻合意(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第3条还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释。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债权人以此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这与新解释第2条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限确立一方对外举债性质的标准相一致,也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

  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这其中包含对此类债务定性的另一标准,即:若将此类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考量债务的用途或者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举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甚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此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本条在举证责任上作如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也与《司法解释(二)》第23条关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规定前后呼应,且适用规则一致。表面上看,本条似乎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它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总之,新解释第3条既明确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原则定性,又从实际出发确立三种例外情形,通过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对其权益予以相应保护。

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1. 当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当地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水平时,举证责任可能倒置。例如,在一个普通的三四线城市,一方举债数百万用于所谓的 “家庭日常消费”,这与当地的平均家庭消费水平严重不符。此时,举债方就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些债务确实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 法院通常会参考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来判断债务金额是否合理。如果举债方不能合理地解释为何会产生如此高额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例如无法提供相应的高额消费记录(如购买豪华房产、豪车用于家庭共同居住和使用等),那么这些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债务用途明显不符合家庭日常消费模式:

  1. 若债务用途从表面上看明显不符合家庭日常的消费模式,举证责任也可能倒置。比如,举债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参与期货交易、股票配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个人奢侈消费(如频繁购买大量奢侈品用于个人炫耀,而非家庭实际需要)。

  2. 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提出异议后,举债方需要证明这些看似不符合常理的债务实际上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关。例如,举债方声称高风险投资是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那么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投资收益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家庭账户资金流入的记录显示是来自该投资收益等。

  债权人与举债方存在特殊关系:

  1. 当债权人与举债方存在密切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联时,举证责任可能发生倒置。例如,债权人是举债方的近亲属,且债务交易过程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不符合市场正常水平等。

  2.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举债方或债权人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和用途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为存在特殊关系可能会引发对债务真实性和用途的合理怀疑,比如是否存在虚构债务以损害夫妻中非举债一方利益的情况。

  夫妻间存在财产约定且债权人知晓:

  1. 如果夫妻之间有关于财产和债务的书面约定,并且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已知晓该约定,举证责任会倒置。例如,夫妻约定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分开,且在举债方借款时已经明确告知债权人这一情况。

  2. 此时,债权人若仍主张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双方约定的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或者证明即使有约定,该债务仍然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否则,这些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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