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判离案例: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手把手教你收集证据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5-01-06
案情概要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结婚已有十年,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过去的五年里,张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李某多次劝说,张某不仅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甚至为了筹集赌资,开始变卖家庭共同财产,并且经常彻夜不归。这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日益恶化,夫妻之间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证据收集
赌博恶习
李某收集了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三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决定书显示张某因参与赌博活动被行政拘留。她还向法院提交了社区工作人员的证明,证明他们曾多次接到李某的求助,也对张某进行过教育,但张某毫无悔改之意。同时,李某提供了家庭银行流水记录,其中有大量不明去向的资金转出,结合张某的赌博行为,可以推断这些资金很可能用于赌博。
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提供了和张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其中有许多争吵内容,张某在短信中对李某进行辱骂,并且承认自己的赌博行为难以控制,对家庭已经没有责任感。她还邀请了几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邻居们证实,在过去几年里,经常听到李某和张某在家里激烈争吵,并且张某经常半夜才回家,有时甚至几天都不见踪影,家庭氛围非常紧张。
诉讼过程
起诉状阐述:
在起诉状中,李某明确指出,由于张某长期赌博、变卖家庭财产以及对家庭和自己的漠视,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她详细列举了张某的赌博行为对家庭经济和生活造成的严重破坏,如 “被告张某在近五年内沉迷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仍不知悔改。其行为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夫妻之间频繁争吵,已无和好可能”。并且在起诉状后附上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包括上述提到的各种证据。
庭审展示和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首先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官说明张某赌博行为的持续性和严重性。接着,展示了银行流水记录,解释这些异常资金转出与张某赌博行为的关联。对于聊天记录,李某通过法庭的电子设备展示了其中最能体现夫妻矛盾和感情破裂的部分内容,如张某承认自己对家庭的伤害以及对赌博难以自拔的表述。
证人出庭环节,邻居们如实陈述了他们所看到的李某和张某家庭的混乱状况,包括频繁争吵和张某的异常作息等情况。
在辩论环节,李某的律师强调,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张某的行为已经使夫妻感情达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从公安机关的处罚到社区的证明,从银行流水到聊天记录,再到邻居的证言,无一不显示被告的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对家庭和夫妻感情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这种情况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张某存在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争吵,家庭关系已经破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判定李某和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同时,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无过错地位,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向李某倾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对夫妻感情的伤害是根本性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对其精神造成极大的痛苦,严重破坏夫妻感情,若存在此类情形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恶意的身体或精神折磨;遗弃则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照顾义务,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这些恶习会严重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正常生活,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经调解无效,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表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且分居时间满二年,说明夫妻关系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僵持状态,难以修复。此时,一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需注意,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当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方失踪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因为一方失踪会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一方的婚姻权利无法得到正常实现,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离婚意愿的尊重和对婚姻关系现状的考虑。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满一年,说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无和好可能,此时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例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正常性生活,进而影响夫妻感情。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双方在婚前对彼此了解不足,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大等问题,无法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导致难以共同生活。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精神病可能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正常沟通和生活,给另一方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负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这种欺骗行为会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使另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从而影响夫妻感情。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说明夫妻之间缺乏共同生活的经历和感情基础,且无和好的意愿和可能,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这类婚姻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感情基础,婚后容易出现感情问题,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通奸、非法同居等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教育仍无悔改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行为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加重另一方的负担,同时也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还可能使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痛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界定与证据搜集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方面
重婚分为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如果怀疑对方重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对方的婚姻登记记录。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或者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获取相关信息。一旦发现对方存在两次或以上的结婚登记记录,这将是非常有力的重婚证据。
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证人证言:寻找熟悉对方生活情况的邻居、朋友或亲戚作为证人。他们可以证明对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双方对外互称 “老公”“老婆”,或者在社区活动、社交场合中以夫妻身份出现等情况。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注意让证人详细描述他们所观察到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法庭核实。
照片和视频:拍摄或收集对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和视频。这些可以包括他们共同进出住所、参加家庭聚会、旅行等场景。拍摄时要注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尽量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如私闯民宅拍摄。同时,要确保照片和视频的清晰度、时间戳等信息完整,能够准确反映对方的重婚行为。
生活记录:收集能显示对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证据,如共同的水电费账单、物业费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等,这些文件上如果有双方的名字或者显示两人共同居住的信息,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持续、稳定” 是重要的判断标准,偶尔的、短期的婚外性行为不属于此范畴。
居住证据:获取对方与他人共同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据,如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等。如果无法直接获取这些文件,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的邮件、短信或者询问邻居等方式寻找线索。此外,还可以收集房东或者物业管理人员的证言,证明对方和第三者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生活细节证据:收集能够体现他们同居生活的细节证据,如双方的生活用品混放在一起的照片(如牙刷、毛巾、衣物等)、共同购买家居用品的记录(购物小票、网上购物订单等)、双方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有关同居生活的内容(如照片、文字描述等)。这些证据可以从侧面证明他们的同居关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方面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多种类型。身体暴力比较直观,如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留下的伤痕可以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等来证明。
身体伤害证据
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就诊。向医生详细、如实描述受伤的原因和过程,确保医生将这些信息记录在病历中。同时,要求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包括伤情的类型、程度等内容。对于较为严重的伤情,如骨折、软组织挫伤等,可能需要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报告也是重要的证据。这些病历、诊断证明和伤情鉴定报告应妥善保存,最好能复印多份,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安全地点。
现场照片和视频:在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拍摄受伤部位的照片和视频,记录受伤的情况和时间。拍摄时要注意保证照片和视频的清晰度,显示受伤的具体位置、程度等细节,并且尽量能够体现出受伤的时间(如通过拍摄背景中的日历、时钟等)。这些证据可以直观地展示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害。
报警记录: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是重要的证据。在报警后,要向警方详细说明家庭暴力的情况,包括施暴者的行为、使用的工具、受伤的情况等。同时,要求警方提供报警记录的副本,并妥善保存。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收集警方在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或者收集的物证等相关资料。
精神暴力证据
视听资料:收集对方实施精神暴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例如,对方的恐吓、威胁、辱骂等言语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功能或者安装在家庭中的监控设备进行记录。在录制时,要注意保证录音、录像的合法性,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如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私人空间(如卧室)安装窃听器等。同时,要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能够清晰地反映对方的精神暴力行为。
聊天记录和书信:保存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如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书信等,其中包含对方实施精神暴力的内容,如侮辱性语言、威胁要伤害自己或者家人等内容。这些记录应尽量保持原始状态,不要进行删减或者修改,并且可以通过截屏、打印等方式进行保存,同时保留电子原始文件。
证人证言:寻找目睹家庭暴力过程或者了解家庭矛盾情况的邻居、朋友或者亲戚作为证人。他们可以证明对方存在经常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行为。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同样要让证人详细描述他们所观察到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
虐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恶意的身体或精神折磨。
虐待、遗弃证据
身体和精神伤害证据:与家庭暴力类似,收集能够证明虐待行为导致身体和精神伤害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照片、视频等证据。同时,对于虐待行为导致的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咨询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方式进行证明。
社区或单位证明: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双方的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获取能够证明对方存在遗弃行为的证明文件。例如,社区居委会可以证明对方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不管不顾,没有履行扶养义务。
求助记录:收集被遗弃方的求助记录,如向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等机构的求助记录,包括电话记录、书面申请材料等。这些记录可以证明被遗弃方所处的困境以及对方的遗弃行为。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方面
对于赌博、吸毒等恶习,认定的关键在于 “屡教不改”。例如,一方多次参与赌博活动,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如多次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或者有社区的戒毒记录(多次吸毒被要求戒毒)等,并且在家人、朋友、社区等多方的教育下仍然不改正,就可以认定为有恶习且屡教不改。
官方记录:收集公安机关对对方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官方文件。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经过了执法部门的处理。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或者委托律师获取相关记录。
戒毒、戒赌记录:如果对方参加过戒毒所、戒赌机构的治疗,收集这些机构的治疗记录、康复记录等。这些记录可以证明对方的恶习问题以及是否有改过的迹象。
证人证言:寻找了解对方赌博、吸毒情况的家人、朋友、邻居等作为证人。他们可以证明对方赌博、吸毒的频率、持续时间、对家庭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经过多次劝说仍不改正等情况。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详细记录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包括具体事例、时间、地点等。
财务证据:收集与对方赌博、吸毒行为相关的财务证据,如银行流水记录,查看是否有频繁向赌博网站、毒贩等转账的记录;收集信用卡账单,查看是否有与赌博场所、毒品交易相关的消费记录等。这些财务证据可以从侧面证明对方的恶习行为以及对家庭经济造成的损害。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方面
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因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的分居不算。比如,夫妻双方因为长期争吵后,一方搬离共同住所,并且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和经济往来,这就是因感情不和的分居。
分居协议: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分居协议,这是最直接的分居证据。分居协议应明确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原因、分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签订分居协议时,最好能有第三方见证,如居委会工作人员、律师等,以增加协议的可信度。
房屋租赁合同和居住证明:如果一方单独在外租房居住,收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据。同时,可以向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开具居住证明,证明自己在分居期间的居住情况。另外,还可以收集水电费账单、物业费收据等,显示自己单独居住的地址和时间。
证人证言:邀请邻居、朋友等作为证人,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证人可以描述他们所观察到的情况,如看到一方单独居住,双方没有往来等情况。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让证人明确表示他们知道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能够说明分居的大致时间。
通信记录:保存双方之间的通信记录(如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中涉及分居内容的部分可以作为证据。例如,双方在通信中明确提到了分居的事实、原因和时间等内容。这些通信记录应保持原始状态,通过截屏、打印等方式进行保存,同时保留电子原始文件。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方面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方失踪。一旦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因为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难以维系。
宣告失踪程序证据:收集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书、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的宣告失踪裁定书等文件。这些文件是证明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关键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的特殊状况。
寻找记录:保留自己寻找失踪方的记录,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寻人启事、向亲朋好友询问的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等。这些记录可以从侧面证明对方失踪的情况以及自己为寻找对方所做的努力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方面
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表明夫妻关系在之前判决后没有得到改善,而且双方继续保持分居状态,说明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考虑婚姻的实际现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前次判决书:收集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这是证明之前诉讼情况的重要文件。同时,要注意判决书上的日期,以便计算与本次起诉之间的分居时间是否满一年。
分居证据:与上述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方面” 收集的证据类似,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在第一次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感情在第一次判决后仍未得到改善,且分居状态持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方面
具体情形的分析和证据支持:
例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况。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疾病无法治愈或者生理缺陷情况)。对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可以通过双方的通信记录(显示婚前婚后的感情矛盾)、证人证言(如双方朋友证明夫妻关系不融洽)等来证明。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从而支持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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