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4-12-19

  股权性质的认定

  在离婚时,首先需要明确股权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除非有特殊约定,夫妻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如果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无论是通过增资、收购还是股东分红,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如果股权是婚前取得或由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且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股权的来源,那么该股权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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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分割的方式

  协商一致:

  1.当夫妻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一致,并且这种股权的转让方案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时,配偶一方就有机会直接成为公司股东。

  2.另一种协商一致的分割方式是作价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获得全部股权,同时需向另一方支付与股权价值相对应的经济补偿。确定股权价值是关键所在,需要综合考量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等多方面因素。

  协商破裂:

  1.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先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股权价值,然后夫妻双方进行竞价。这种方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使股权能够流向更珍视其价值的一方。

  2.若夫妻双方既无法协商一致,也不愿或无法通过竞价方式解决股权分割问题,那么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时,会全面考量夫妻双方对公司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入、劳动投入、知识产权贡献等,同时还会考虑婚姻持续的时间、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

  例如,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妻子在公司创立初期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担任重要职务,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而该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基于这些因素,法院在判决时适当向妻子倾斜,赋予她较多的股权份额,以体现公平原则。

  除了上述原则外,股权分割时还可考虑适用下列条文,实现分割的实质公平。

  补偿因素

  夫妻财产分别制下的补偿依据(婚姻法第 40 条)

  在夫妻财产分别制(AA 制)这种特殊的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在婚姻生活中,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等家庭事务往往需要夫妻一方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这种付出对于家庭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福祉有着重要意义,但可能会影响付出较多一方自身的职业发展、经济收入等。

  这种补偿是对其在家庭中无形劳动价值的一种认可,在股权分割过程中,法官可以将此因素纳入考量范围,适当调整股权分割比例或者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实现公平。

  经济帮助因素

  婚姻法第 42 条规定了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要求住房、股权等适当的经济帮助。

  经济困难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一方因长期照顾家庭而失去了工作能力或就业机会,或者因身体、精神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在股权分割中,如果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拥有公司股权,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部分股权判给经济困难方作为经济帮助,或者要求股权拥有方给予经济困难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股权价值为计算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因素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情形与股权分割的关联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导致离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股权分割中,这些损害赔偿因素是在分割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之后,法官进一步裁量的内容。

  主观过错因素

  婚姻法第 47 条对股权分割的影响

  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了转移、隐匿、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在股权分割的情境下,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故意转移公司股权、隐匿股权相关的证据(如出资证明、股权收益记录等)、变卖股权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损毁股权价值,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丈夫为了在离婚时减少妻子可分得的财产,在未告知妻子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合谋伪造股权债务。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法官在进行股权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丈夫进行惩罚,减少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甚至可以剥夺其分得股权的权利,将股权全部判给妻子或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重新分配,以此来维护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防止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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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特殊情况的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如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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