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婚内财产转移,五大手段让你净身出户!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4-10-30

警惕婚内财产转移,五大手段让你净身出户!

      在现代社会,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离婚时,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广州离婚律师通过本文将详细解析转移婚内财产的隐蔽方式,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帮助大家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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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家式曲线转移

通常情况下,一方可能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定期提取小额现金。例如,一方可能每隔几个月提取几百到几千元,这些提取行为往往被视作正常的生活开销。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共同财产。因此,这种小额提取的行为可能会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甚至导致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应得的财产。

二、利用亲属名义

这种方式通常涉及将婚内财产转移至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名下。例如,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购买房产或进行投资。

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父母为未成年人所做的财产赠与,未成年人享有权利,赠与人不得单方面撤销。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通常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导致另一方无法追索,从而影响公平的财产分配。

三、使用不知情的银行账户

有些人可能会将资产转移至自己或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较为复杂,即使申请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也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难以获得。

根据《民法典》第1070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因此,若一方故意将共同财产转移到不知情的账户,将面临法律责任,增加了另一方维权的难度。

四、提前布局

如果一方早已打算离婚,可能在婚姻早期就开始进行财产转移。这些转移行为在离婚诉讼中,因法院通常只支持调取最近两年的银行流水而难以被发现。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因隐蔽性较强,举证责任往往落在请求方,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五、伪造虚假债务

让朋友、家人或与其有利益关联的人代写虚假的借条或债务凭证,从而伪造出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对方在离婚过程中未仔细查证这些债务的真实性,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这些所谓的“共同债务”,最终偿还的资金实际上流入了对方的口袋。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除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用于家庭开支的,原则上应由负债一方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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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广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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