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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无罪” 背后:福建郑隆重婚案再审的深度剖析与法律启示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4-12-30

案件摘要

2021 年,福建安溪男子郑隆与女子黄静结婚,后郑隆发现黄静此前冒用他人身份与易某某登记结婚。郑隆因此被一审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郑隆申请再审。2024 年 2 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安溪县人民法院于 8 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隆无罪。11 月 14 日,法院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公告,向郑隆赔礼道歉。此外,郑隆申请的国家赔偿也已得到法院支持,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向其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 184 天的赔偿金 85088.9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以及因申诉支出的交通费、邮寄费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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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文明确重婚罪两种基本情形,一是自身有合法配偶仍再次登记结婚;二是明知他人已婚却与之登记结合。像郑隆案,重点便是审视他是否 “明知” 黄静重婚状态,事实证明他并不知悉,不符该罪主观要件

《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职责对申请人身份、婚姻状况等信息严格审核,确保登记真实性、合法性。黄静能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侧面反映登记环节可能存漏洞,而此条例保障正常婚姻登记秩序,是防范重婚等乱象基石,若执行不力易引发后续复杂法律纠葛。 

一、重婚罪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条件

1.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也可以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也就是说,不管是已经处于婚姻关系中实施重婚行为的一方,还是明知他人已婚却仍旧与之结婚的另一方,都能够成为重婚罪的主体,都需要为自己违反重婚罪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行为人明知自己或对方有配偶,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重婚行为的发生。

3.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只要有配偶的人在其原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都符合重婚罪客观方面的这一条件。

4.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没有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并且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同样也构成重婚罪

二、构成重婚罪的情形

重复登记结婚型

1.有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在其原本已经和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且该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在同一地区的民政部门再次与另外的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出现了部分人利用不同地区民政部门之间信息可能暂未完全互通的情况,在自己已有配偶的前提下,跑到其他地区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重婚型

1.即使没有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但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并且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的邻居、朋友、同事等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这也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的人在未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向外界宣告彼此的 “夫妻关系”,即便没有进行法定的婚姻登记,同样可能构成重婚罪。

特殊重婚情形

1.有时候,前一段婚姻可能因为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比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而被认定无效,但当事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该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2.在我国部分地区,曾经存在一些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等形成了事实婚姻的情况。如果一方在存在这样的事实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同样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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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

因遭受欺骗而与他人结婚的情形

1.被隐瞒婚姻状况欺骗:如果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而与之结婚,那么这个被欺骗的人通常不构成重婚罪。

2.被欺骗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同样道理,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一方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误以为对方是单身,在知晓真实情况前,也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临时姘居关系的情形

1.短暂、不稳定的同居行为:男女双方只是出于一时情感冲动或者其他非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原因,而短暂地、不稳定地在一起同居,并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也没有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这种临时姘居关系通常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未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两人同居时间相对长一点,但只要他们没有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处,比如在社交场合、面对邻居朋友时,都没有表现出夫妻的样子,只是一种私下的、隐蔽的同居关系,也通常不被认定为重婚罪。

单纯出轨、通奸等关系的情形

1.单纯情感出轨未共同生活:如果一方只是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产生感情纠葛,有出轨行为,比如通过网络或者私下约会等方式发展暧昧关系,但并没有与他人共同生活,更没有以夫妻名义相处,这种单纯的情感出轨仅仅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道德问题,而不会上升到重婚罪的法律层面。

2.通奸行为: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同样只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和夫妻忠实义务的道德问题,没有形成类似夫妻的共同生活状态或者进行重复结婚登记等符合重婚罪构成的行为,所以一般不以重婚罪论处。

前一段婚姻已解除但手续存在瑕疵的情形

1.协议离婚未及时办理离婚证:有时候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离婚的共识,并且实际已经分开生活,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办理手续期间遇到节假日耽搁、相关材料准备不齐全等,暂时未拿到离婚证。在这个间隙中,如果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鉴于其主观上并无重婚故意,且原婚姻关系在实质上已经解除,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会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2.法院判决离婚但未生效:诉讼离婚时,一审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但判决还处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此时一方若与他人结婚,虽然从严格法律程序角度看似不符合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存在对法律程序理解的偏差以及主观上并非故意违反重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不以重婚罪论处,而是督促其等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开展新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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