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小产权房能不能进行分割?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2-08-11
离婚诉讼中小产权房能不能进行分割?
最近接触很多要离婚朋友,他们除了咨询一些基本婚姻家属的问题,还有问到关于婚姻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能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在这里我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小产权房产分割问题。
首先什么是小产权:
小产权房就是不能登记、缺少“五证”,但是相比于价格昂贵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凭借价格实惠、购房门槛低、转让方便等优势,成为很多人购房的首选。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那么,你知道小产权房在离婚诉讼中怎么分割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应当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一方的婚前财产剔除,进而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广州离婚律师团队认为离婚时应当对小产权房进行划分,根据小产权房类型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广州离婚律师对争讼房屋的不同现状进行区分
“小产权房”可能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其二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所建的房屋。故而,“小产权房”在现实中可能面临不同的行政处理。
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比如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所建的房屋,则基于所要求分割财产本身的违法性,应当将该房屋剔除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不予处理。但若此违章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则此违法性障碍解除,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相应的处理。若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形态,则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作出处理。
二、广州离婚律师针对购房主体的不同身份进行区分
如前所述,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也可能有两种情形,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购买的小产权房,则此处直接对诉争房屋进行相应的物权认定,可能涉及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不妥当。然而,如从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进行分析,则可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但此处必须列明一个除外情形——即对已经法定程序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这一情况下已经不存在债权的基础,又不能进行物权认定,则应当将该房屋剔除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旧村改造后取得的安置性住房——该房屋系其原宅基地置换所得,从考虑旧村改造不应影响当事人基本生活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此情形下,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理。但若要求分割的房屋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非安置性住房的,则基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其取得该房屋的物权亦缺乏合法性基础,则应按照之前的分析,从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对诉争房屋进行使用权的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应当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要求分割之时,对于其要求分割的财产性权利本身进行清晰地厘定,正所谓名正则言顺,避免因为个人认定的错误导致所提诉求的错误。
因为,处分原则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工作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在涉及“小产权房”分割的情形中,当事人应当区别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对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法官亦会向当事人进行相应的释明。
此外,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权时,可能涉及两种不同的情形:
(1)针对房屋的使用权直接进行分割,即对房屋进行分割使用。
(2)由一方获得诉争房屋的全部使用权,而由获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在房屋折价时,可能会采用竞价方式确定价格。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选择。
因此在离婚割牵扯到小产权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这个时候需要找专业的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帮你才是明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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