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 离婚后发觉财产分少了,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2-07-15
婚姻家事 | 离婚后发觉财产分少了,怎么办?
离婚律师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离婚时为了速战速决,或是感情用事,未经慎重考虑就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慢慢冷静下来后悔了,要求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重新分割。也有的当事人离婚后发现分给对方的财产离婚后短期内大幅升值,觉得亏大了,要求补偿。还有很多当事人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部分婚内财产,导致离婚时没有分割,进行咨询我们离婚律师能否要求分割。那当事人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案情回放
张先生和周小姐2008年在深圳结婚,结婚后各自忙于事业,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两人在深圳和张先生老家湖南长沙分别购置了一套房产,还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并投资了部分股票、基金等。2012年张先生被公司长期派驻上海。周小姐则继续留在深圳,两人聚少离多关系逐渐疏离。
2014年双方决定离婚,由于双方都比较独立,结婚后财产也是各自管理,所以很快达成协议,深圳的房产和车辆归周小姐,股票、基金和湖南长沙的房产归张先生。协议达成后,两人痛快地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离婚两个月后,深圳房价出现新一轮猛涨,周小姐深圳的房产由于地段比较好,半年之内涨了150万。而张先生分得的股票、基金却并不乐观,跌了不少,湖南老家房子价格也没有变化,张先生越想越后悔。与此同时,张先生还通过朋友了解到周小姐结婚期间偷偷在惠州投资了一个商铺,没有告诉张先生,离婚时也没有分割。
于是张先生找到周小姐,称自己长期在上海,不了解深圳房价才会同意原来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况且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深圳的房子已经在涨价,所以涨价的增值部分应该也有自己的一份。所以张先生提出重新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或者将深圳房产离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同时张先生要求分割周小姐婚内在惠州购买的商铺。
周小姐当然不同意,认为婚已经离了,一切都尘埃落定不能反悔,况且惠州的商铺是用自己工资收入购买了,没有用到张先生一分钱,商铺和张先生没有关系。
广州离婚律师点评
首先来看一下单纯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法律允许协议离婚后又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后悔,也允许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只有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有可能支持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张先生在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张先生作为成年人,在社会工作多年,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市场行情和财产分割方案可以作出独立理性判断,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张先生要求重现分割深圳房产或分割增值部分的请求基本不会被支持。
其次,我们谈一下如果离婚后发现还有没被分割的财产,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周小姐在购买的商铺,虽然是用自己工资收入投资,但双方婚前或婚内都没有签署协议约定财产归属,故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婚后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小姐用婚后收入购买的商铺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商铺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张先生有权要求分割。且张先生作为该商铺的共同共有人,其请求分割的行使期限并不受离婚后一年内的限制。
另外,离婚律师还需要提醒的是,周小姐隐瞒惠州商铺的行为其实是很危险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旦周小姐隐瞒惠州商铺的行为被认定,则可能在该商铺的分割上面临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局面。
冲动是魔鬼,代表冲动是吃亏的前兆,要想不吃亏,一定要在离婚之前找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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