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婚后所得转化的财产属性认定及处理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1-09-14
离婚诉讼--婚后所得转化的财产属性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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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整理:离婚诉讼经典案例
邬某与荀某于2009年7月22日登记结婚,自2010年7月起,双方分居。婚后邬某购买朗逸轿车1辆,并于2011年2月卖给他人,得款9.8万元。邬某婚前曾购买房屋1套,婚后将该房屋以9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其中630876元及相应利息转存至其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2015年荀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邬某离婚,依法分割朗逸轿车所得款。邬某辩称,该轿车系以出售其婚前财产后所得的个人存款购买,应属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是邬某用转让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在婚后购买了轿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该轿车的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购买轿车的时间上看,该财产确实是在邬某与荀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购车款来源于邬某的个人财产,即出售个人婚前房屋后的所得款。从财产的转化形态上看,邬某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屋转化为了货币再转化为轿车。故邬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所得资金购买轿车,不能机械地认为购车行为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轿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当审查购买轿车的资金来源。换言之,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轿车的财产属性可以明确为邬某一方个人财产,但出售该轿车所得的款项,是否属于收益,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而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的轿车属于消耗品,在价值上不存在投资、增值、保值的功能,也不存在夫妻一方专门为轿车的保养、管理而付出精力和时间,故处分该轿车后所得的款项仍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言之,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轿车,该轿车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该轿车的所得,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读者来询:离婚后原婆婆向我索要所谓的购房借款怎么办?
陈某:我和邹某在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5年底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我不要房子,邹某一次性给我18万元。但今年2月,邹某的母亲拿着银行转账单起诉至法院,说我们当初买房时向她借了16万元,要我归还,我该怎么办啊?
离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你所述,虽该两笔款项发生在你和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邹某母亲仅提交了相应款项的票据,你本人否认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鉴于你们原是家庭成员,这些款项的支付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就应当承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邹某母亲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本案诉讼发生在你和邹某离婚诉讼中,而你和邹某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邹某母亲的诉讼请求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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