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纠纷——子女自愿要求轮流抚养案例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8-11
案件介绍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曹某乙。婚后伊始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08年8月曹某乙被查出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俗称“渐冻人”)后,原、被告之间出现矛盾,被告于2015年8月离家出走10天,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曹某乙由原、被告轮流抚养,轮流期限由法院酌情确定,婚生子医疗和学习费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和居住场所,没有轮流抚养婚生子的条件。请求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被告按月支付相应抚养费用。
法官评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婚生子患病产生矛盾,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准双方离婚。因双方婚生子曹某乙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俗称渐冻人),需要长期护理和治疗,且目前处于无法自行行走的状态,需由他人护理。审理中,法院征求了曹某乙本人的意见,其要求由父母轮流抚养。关于原、被告婚生子曹某乙抚养的问题,因其本人要求由原、被告轮流抚养,其要求合理合法,亦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轮流抚养的期限,经综合考量原、被告目前经济及其他实际状况,轮流抚养的期限不宜过长,但也不宜太频繁,本院酌定每三个月轮流一次。婚生子的学习和医疗等费用依法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轮流抚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当期抚养人自行承担,在轮流抚养期间对方享有对婚生子探望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曹某乙由原、被告轮流抚养,轮流抚养的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7月起由原告曹某甲抚养,2016年10月起由被告王某抚养,以此类推。期满由当期抚养人将曹某乙送到对方处。
三、婚生子曹某乙的医疗和学习等费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四、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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