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成功代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04-26
广州离婚律师团队依法接受蔡某甲的委托,代理李某诉蔡某甲离婚纠纷案,担任离婚纠纷律师,法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李某与蔡某甲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蔡某乙;李某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后申请撤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李某为证明其收入情况提交了劳动合同、收入证明、银行记录。蔡某甲的质证意见是:劳动合同真实性确认,但第三页的基本工资只是基本工资,并未包含奖金、补贴;收入证明真实性不确认,显示税后5000多元,原告需要提交个税相关证明;银行明细查询真实性、关联性不确认,没有银行盖章,而且应该要原告的工资卡打出完整的流水清单,才可以全面看出原告的收入。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小孩由被告抚养、探视每周一次(原告认为每次24小时、被告认为每次8小时)。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又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同意小孩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照准;抚养费方面,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月收入在6400元左右,故本院酌情认定抚养费1600元/月;探视时间上,结合原被告的意见,本院酌情认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不超过12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李某与蔡某甲离婚。
二、离婚后,蔡某乙由蔡某甲携带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蔡某乙18周岁时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李某享有每周探视蔡某乙一次的权利(每次不超过12小时,具体探视时间与方式由李某与蔡某甲协商解决)。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蔡某甲各负担150元。 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724号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