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系列问题/离婚保险金如何分割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朱明利时间:2020-09-18
经常有保险从业人员宣称保险能规避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风险,也经常有客户咨询广州佰仕杰离婚律师团队离婚时保险费、保险金如何分割的问题。广州离婚律师朱明利律师认为,关于离婚时保险的分割办法,首先看保险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购买时间,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人身投保或为其共同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来做区分。

一、人寿险保险费和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的情形
夫妻一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可见,“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
二、人寿保险中保险费和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按照法律依法分割。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险费和获得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分取一半。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在保险期间,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一点经常有争议,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实际上保险法与婚姻法在这一块有相抵触的部分,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的,不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法分割。
1、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费和保险金均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2、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仅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3、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应分割对方一半;
4、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
(1)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分割: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四、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视情况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五、广州离婚律师:夫妻离婚保险如何进行分割
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退保取回保单价值进行现金分割。但保单现价因年限有所变化,未必在退保时就能取回所缴保费全部金额,存在一定亏损风险;二是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被保人后要求被转让方补偿当年保单现价的一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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