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小三破坏婚姻家庭为由起诉小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5-23

  最近一位女当事人咨询广州离婚律师,她发现丈夫与婚外异性(小三)交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破坏她的婚姻和家庭,想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小三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能否胜诉?广州离婚律师结合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明确告知她,目前法院暂不支持该类诉求。

  该当事人所咨询的问题,牵涉到“配偶权”问题,该问题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而最终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更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起诉小三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那种以为法律增加“配偶权”规定就可以将貌合神离的夫妻捆绑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为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节选自《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超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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