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离婚律师: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互联网作者:李双庆时间:2020-05-19

  大多数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约定有效?哪些协议无效?哪些财产是爹妈的?哪些财产是夫妻俩的?

    提及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首先要谈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但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又首先要确定夫妻一方财产。夫妻离婚时所有的财产,除了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余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如何理解第18条规定?广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可从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准确理解“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结婚之前,是指双方婚姻登记之前,不是双方恋爱之前、也不是举办婚礼之前,而是在法定的结婚登记之前。对于夫妻一方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已经取得的房屋、股权、物品、金钱等,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变化,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对于这类财产,一般认为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补偿伤者一方人身伤害、伤残后劳动能力降低等方面的专项费用,所以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对待,举例:

  夫妻结婚十年,共得共同财产100万。后男方被第三人撞伤,花费了医疗费100万,由夫妻以共同财产先行支付,后起诉第三人获得了100万医疗费的赔偿,案款执行到手,男方起诉离婚,那么如何界定这100万医疗费赔偿款的性质?

  如果认定这100万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财产,认为该财产属于男方一方,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对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受伤害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限定在为了继续治疗或者补偿之后劳动能力缺失的范围内。如果是之前已经产生的、并且已经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还有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都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或者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的补偿,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其他赠与合同等,依法获取的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遗嘱继承、遗赠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其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夫妻一方同意接受上述财产,才可能产生获得财产的效力。如夫一方的父母去世,留有遗产千万,但夫一方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妻一方不能因为该财产继承后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继承。因为继承权是夫一方的,在夫继承取得该遗产之前,妻与该财产无关,不得主张权利;二是相关的遗嘱、遗赠协议、赠与合同等应当明确给予以夫妻一方。

  司法实践中,遗嘱、遗赠合同的内容多为区分夫妻一方与其他继承人、受赠人之间的关系,很少具体到区分夫妻一方的关系。如“**房屋由孙子张某某继承”,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房屋归孙子张某某继承,其他儿子、女儿不享有权利;也可以理解为该房屋归孙子张某某一人继承,其他儿子、女儿不享有权利,张某某的妻子也不享有权利。对此,司法实践中多采取特别规定的观点,只有明确了归夫妻一方独自、一人或者类似词语,以及专门写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才能认可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四、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认定问题,一要确定生活用品,一要考虑专用

  如一般的衣帽、化妆品等可以区分男式女式,较为容易认定是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价格昂贵的首饰、车辆、电脑等虽然可以确定男式女式,但判断是否确实为一方专用,则较为困难。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生活状态、消费理念等确定哪些是生活用品,哪些是专用的生活用品。例如:

  廉价衣帽和贵重首饰、街摊充电宝和最新款苹果电脑、买空调赠送的自行车和刚买的奔驰汽车,上述物品都可以说是生活用品,但是能否因为女方佩戴就认定贵重首饰为女方个人物品?或者认为苹果电脑多由男方打游戏就认定为男方专用生活用品?再或者说女方没有驾照,车辆是男方驾驶,就认定为男方的专用物品呢?

  认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收入和消费水平,确定该物品是用于日常生活、价值不高且一方专用,尤其是价值高的,不能因为一方使用就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法律有明确规定其他财产,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如《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再如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被认为是对特定运动员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等等。当然这种奖牌、奖金仅指体育赛事本身的奖牌、奖金。

  如奥运冠军获得的奥运会金牌、奥组委发的奖金等属于个人财产。而奥运冠军回国后,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甚至一些企业,有奖牌、奖金或其他形式发放的现金、房屋、车辆等,本身不属于体育赛事的奖牌、奖金,而应当属于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赠与,只要没有明确是赠与运动员一人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双庆 审判研究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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