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5-13

  广州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在夫妻离婚时,需要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支付办法、支付期限。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十八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限于三种情况: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二是尚在校就读;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广州离婚律师认为,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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