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怎样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5-13
夫妻如果有子女,在离婚时,不仅要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还需要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问题。广州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只是消灭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决定子女的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在处理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问题时,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子女归谁抚养要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决定。具体有以下几个办法:
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严重不良恶习,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子女,男方表示要求抚养子女的。
4.子女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离婚后女方因无固定住所,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外出打工等等。
5.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7.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
8.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9.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0.子女随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虽然从法律上进已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个别子女由于身体素质、智力发育的原因,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对这种情况就不宜按照子女的意见决定其随父或随母生活。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一般由生父母抚养。当继父或继母要求继续抚养教育时,其子女已满十周岁并表示愿意随继父或继母生活的,也可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以此为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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