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支招:未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朱明利、罗明霞时间:2020-05-13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的开放,未婚同居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基础,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广州离婚律师团队根据多年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经验,通过法院裁判真实案例,归纳出同居析产纠纷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郭某与孙某于2006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3月1日郭某、孙某到东莞后,双方就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6月双方在东莞长安租了一个铺面作店铺经营生意,当时,郭某父亲向孙某账户汇了25000元为本金作双方的启动资金。后双方于2011年8月到广州,在十三行租了档口开始经营服装生意,之后又一起在海珠区仑头经营加工厂。

  双方的同居生活一直持续到2014年4月14日郭某怀孕想结婚后才分开,在2014年4月底双方在商议提亲时产生矛盾而分手。2014年5月郭某向京山县法院起诉孙某主张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包括货币基金、库存服装价值、新中国大厦3529号档口2013年至2014年的押金、房产价值等。孙某则辩称两人只是恋爱关系,离同居关系相差甚远,并称其是经营家族生意,并没有与郭某同居并一起经营服装生意的事实。

  本案属于典型的同居析产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1、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2、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生意和对应贡献力大小的问题;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

  在同居关系认定方面,广州离婚纠纷律师认为,法官一般会以原告主张的同居生活的事实以及被告的抗辩意见判断哪一者更合乎生活常理及逻辑从而认定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常见证据种类有:合照、证明联系地址为同一地址的证明、水电燃气费等家庭支出的支付记录、所保存的对方私人物件比如购房合同、护照原件 、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面,广州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财产形成“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

上一个:夫妻离婚时,怎样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下一个: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违约金条款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