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违约金条款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朱明利、罗明霞时间:2020-05-12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解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一种常见方式,为了督促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或实现特定目的,有些人会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如何处理?由于离婚协议涉及到人身关系、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存在争议,这就导致离婚协议涉及违约条款的效力问题产生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基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产生纠纷,由于该协议的签订基于婚姻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要求按协议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只要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该条款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么,离婚协议书中还能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呢?广州离婚律师借用下面的真实案例加以说明。

  区某与刘某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除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外,另约定了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30000元给对方。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区某、刘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因刘某未依约履行向区某的款项支付义务,故刘某应当支付区某违约金。考虑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及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法院酌定为5000元。

  尽管是否应支持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出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广州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完全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可以督促对方履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及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时,违约金过高的,法院也会根据协议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并且违约金支付条件不可约定为限制对方人身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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