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婚生子女能否撤销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朱明利、罗明霞时间:2020-05-12
广州佰仕杰离婚律师团队在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常遇到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约定要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给孩子,但是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或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甚至损害孩子利益,要求撤销将房子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另一方不同意,引发双方纠纷,咨询我们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主张撤销赠与。尽管针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广州离婚纠纷律师根据多年代理离婚纠纷官司的经验,依据法律规定,研究法院针对该类案件的司法判决,总结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
广州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无论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还是基于合同法的诚信原则,都不应当允许事人任意撤销赠与;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下面我们以真实案例加以阐释:
王某1与欧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7月30日生育王某2,于2011年12月2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主要约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财产分配等包括约定欧某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居住和使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新城××路××号别墅期间有权出租该物业,租金由欧某收益;王某1和欧某离婚后欧某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组建家庭的,从欧某重新组建家庭之日起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新城××路××号别墅由王某2单独拥有使用权和租金收益权;2017年12月31日之后该房地产未转让的情况下,该房地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全归王某3;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新城××路××号别墅转让产生的收益,由王某1、欧某和王某2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属于王某2部分的收益由王某1和欧某共同监管,以王某2名义保存,直至王某2年满二十二周岁。2011年12月22日,王某1与欧某就上述房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房产证号:01××26111018227;土地证号:国(2011)15012**;房产登记字号:2011-1501212],按份共有,双方占有份额均为1/2。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一个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概括的、整体的方案,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就会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目的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涉案房产属于王某1与欧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处分该房产需双方意思一致,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在2017年12月31日后该房产未转让的情况下,该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全归婚生女儿王某3,若转让房产产生的收益由王某1、欧某和王某2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该意思表示是王某1和欧某的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离婚协议是双方共同作出的,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有人欧某的同意下,王某1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1并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撤销离婚协议的主张,且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综上所述,王某1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给婚生女儿王某2的条款,并按其享有59.8%份额予以分割涉案房产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王某1的该点诉求予以驳回。
广州佰仕杰离婚律师团队温馨提醒: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最好由专业离婚律师加以指导,如确定要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应草拟完善的离婚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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