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9-15
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越来越多,离婚诉讼中也经常出现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争议焦点,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就是需要我们学习的:
一、什么是“忠诚协议”,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说法,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保证书”、“承诺书”、“宣誓书”、“协议”等,都可被纳入夫妻忠诚协议/条款的范畴。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就本条的法律规范意义而言,只是表明了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因此,难以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解释为一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由此可见,法律是规定了以对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和剥夺,来保障夫妻忠诚义务履行的机制的。法律规定请求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四种严重违背忠诚义务的情形。当事人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自行对需要限制和剥夺过错方财产权益的违背忠诚义务的范围进行约定,其与法律规定的本质内涵相一致。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态度也是各执一词。
(一)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女)与被告颜某(男)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子女。但是,何某怀第二胎期间,发现颜某长期与一女性保持婚外情关系,双方经过沟通协商后,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明确约定,婚姻中如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动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签订后,颜某仍不悔改,何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法院观点
关于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1.原、被告双方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理解协议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亦未在一年内请求撤销,故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本案中,虽然协议中部分条款对夫妻双方行为操守进行了约定,但属于对夫妻忠诚和家庭伦理道德义务的细化和强调,并不构成对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的限制和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性书面约定。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的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联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以双方协议离婚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调解离婚为前提。本案中协议第11条约定的“若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不得赠予其他人使用)”属于离婚协议条款。因原、被告未能自行协议登记离婚,经本院调解亦未能调解离婚,故该条款未生效,不能作为分割xxx号房产的依据。
4.通过对财产权益的限制来维护夫妻双方忠诚的“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第12条便属于忠诚协议条款。除协议中约定的“过错方放弃遗产、给付子女抚养费”属于对基本人身权益的剥夺无效外,其他约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但是第12条约定婚姻中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动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否认存在与其他女性暧昧同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自认“嫖妓”,其亦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但未达到出现外遇、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被告这一过错行为并未足以使上述忠诚协议所设定条件成就。故本院对原告依据第12条,要求全部房产和车辆归原告所有的诉请,不予支持。
四、签署“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由上文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作出的分析,可以得知:
1.从忠诚协议签订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以及行为操守等规定的规范内涵以及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对人身基本权益剥夺的内容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在签署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理解忠诚协议的内涵和后果并且协议内容并未限制或剥夺人身基本权利的一般认定为有效,对签订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过错方放弃遗产继承、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等对人身基本权利的剥夺或限制的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
3.夫妻忠诚协议中不要约定类似“若离婚,....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的条款。这种条款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离婚协议条款。并且会因为双方并未能协议离婚,导致该条款未生效。
4.夫妻忠诚协议中往往约定的是对方有“出轨”、“婚外情”等行为的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达到协议中所设定的条件,以及符合约定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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