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离婚过程中的家庭暴力鉴定的案例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8-27
案情介绍
王玲系一名普通妇女,经朋友介绍与张峰相识,后与张峰结婚。婚后,张峰不务正业,动辄打骂王玲,王玲无法忍受,遂提起离婚诉讼。张峰得知后,不但不同意离婚,且变本加厉殴打王玲,致其肋骨骨折,并不断到王玲家中寻衅滋事,虽然多次报警,但因双方尚在婚姻期间,殴打情节不严重,未能有效制止。
处理经过
首先,根据王玲的治疗记录,律师咨询了有关鉴定专家,王玲的受伤程度,确定王玲的伤情是否足以构成家庭暴力。
随后,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准予离婚”的相关规定,律师建议王玲进行家庭暴力鉴定。按照律师指导,王玲首先调取了被殴打时候的报警记录,向当地妇女联合会提出进行家庭暴力鉴定的申请,最后到苏州本地唯一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张峰殴打王玲导致的伤害构成人体轻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峰已构成家庭暴力。
随后,律师以鉴定结果作为依据,向法院主张张峰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满足法定离婚的条件。同时,律师建议王玲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要求禁止张峰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张峰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张峰在申请人家的200米内活动。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王玲和张峰离婚,张峰也受到了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点评
家暴行为,是指在家庭关系即姻亲和血亲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强势地位的行为人单方面故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导致或足以导致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攻击性行为。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无视法律、无视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安全感,放任自己的暴力欲、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违法故意。
在现代社会,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现象大量存在。
此前,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2016年3月1日,随着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司法鉴定所的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也陆续成立,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更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得到法律上的帮助,但是,伤情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家庭暴力,故建议事先咨询鉴定中心。此外,进行家庭暴力鉴定,除了需要提供病历,出院记录和影像光片,还需要向当地妇联申请出具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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