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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应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8-27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魏×与陈xx相识,二人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魏x与陈xx的女儿出生。婚初魏×与陈x×夫要感情良好,但后因魏x与陈xx及陈xx父母关系不融洽经常发生争执而导致双方感情不和。魏x于2010年春节后去外地工作,自此与陈×x聚少离多二人因此产生矛盾。此后,在照顾孩子及孩子的生活环境方面,魏x与陈xx及陈xx父母产生分歧,最终导致魏x与陈xx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魏x遂以其与陈x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加剧致使失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本人抚养,陈xx依法承担抚养费,并判令陈x×偿还借款4万元,依法分割江准汽车。

  陈x×辩称:同意与魏x离婚。但本人在婚后工资收入稳定。双方因运输需要于2008年从魏×母亲处借款4.5万元,该款已由本人于2012年独自还清。婚后经魏x同意,二人与本人父母共同居住。魏×向本人父母提供的是装修费而并非借款。孩子的日常生活魏x未曾照料过。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魏x长期工作在外,之后因本人父母反对魏×投资影楼使矛盾加剧。本人请求抚养婚生女。至于双方共同购买的车辆,因由本人父母出资,故不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庭审中,魏x、陈xx认可二人婚后购买江淮瑞风汽车一辆,现价值为6.89万元。魏x提供一张陈xx于2011年8月30日书写的借条,主张陈x×婚内向其借款4万元。陈xx称该借款系作为新房装修款赠与其父母,对借条的证明目的持有异议。同时,陈xx提供婚后向魏x母亲还款5万元收条,属夫妻共同债务。魏x对此持有异议,称该借款系陈xx个人债务,即便为夫妻共同债务,亦已还清,其无须再承担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陈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属于非法裁判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婚生女由其抚养,魏x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其和魏×各半承担购买江淮瑞风汽车借款60000元,驳回魏x要求其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求,魏x给付其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偿还借款一半25000元,并给付其偿还给魏×父母借款的一半25000元,分割从2010年10月7日至今魏x的工资、奖金收入.

  被上诉人魏x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魏x与被告陈x×离婚;原告魏x与被告陈xx

  婚生女由原告魏x抚养,被告陈×x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每半年清结一次,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x×享有陕A5×x×9车辆的所有权,向原告魏x支付34450元车辆折价款;被告陈×x归还原告魏×借款4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时,婚生女年龄较小,虽父亲主张抚养女儿且具备抚养能力,可以给女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但女儿与父亲共同生活会存在诸多不便,对女儿日后的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因素。在母亲同样具有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的情况下,应选择更有利于婚生女成长的一方即由母亲抚养女儿,父亲作为非抚养人应承担相应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重点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上,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确定子女抚养权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上。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是确定抚养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都离不开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一核心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始终。

  (2)根据子女年龄确定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可知,哺乳期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为:第一,两周岁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只有在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其他原因致子女无法随母亲生活的情形之一的,方可随父亲生活:第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方还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第三,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

  (3)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学历、收入、个人品德、对子女的照顾程度、现有生活环境等因素。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以经济条件为判定因素,虽然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能够给子女带来较好的生活环境,但较好的经济条件不一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与经济条件相比,父母的个人品德和教育方式更为重要即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不能“唯经济论”,而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经济条件不一定有利于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4)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还应当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照顾女方原则、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租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两孩各抚养一个原则、协议优先原则。其中,不当行为,主要是指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案件中,一方采用各种手段控制子女,如隐藏子女、担绝对方探视子女、私自将子女带离住所或出境等。此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子以抑止。即在夫妻一方出现此等不当行为时,应当考虑将子女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来源 摘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第171-174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 《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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