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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律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分居2年,很多人都理解有误,看律师如何解答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婚姻律师时间:2020-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从这条规定可知,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了。

  这个规定也导致很多人对分居2年的理解有误。看律师如何解答。

  分居2年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2年。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经济原因等各种外在原因导致的分居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分居2年。

  小王在北京工作,小杨在广州工作,两人登记结婚后还是一如婚前一样,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节假日的时候,小杨到北京和小王团聚。如果小王此时想起诉离婚,他和小杨的状况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双方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分居,而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

  分居是分地而居,并不是分房而居,也不是分床而居。

  有的当事人会说我和他虽在一个家里住,但住在不同房间,或者我们根本不住在同一床上。这位当事人所说的不是我国婚姻法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分居是分地而居,比如男方在自己家住,女方在娘家住;男方在外租房住,女方在家住。

  2年是连续的2年,不是累计的2年。分居时间应是连续的计算出来的,而不是累计计算的。

  小花和丈夫分居2年多了,因孩子跟随着丈夫,小花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见到未满5周岁的孩子了,小花非常的想念孩子,在国庆放假的7天里,小花实在熬不住对孩子的思念,就又回到家和孩子丈夫生活了7天,假期一结束,小花也就离开了家。那这样的话,分居时间就应该从小花假期期满离开家的那一天开始算,而不应从之前的2年连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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