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纠纷律师成功代理王某、李某与徐某1、卢某继承纠纷案,帮助委托人获得继承财产
来源: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作者:广州佰仕杰离婚继承律师团队时间:2020-04-26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继承律师团队依法接受王某、李某的委托,担任继承纠纷官司律师,成功代理委托人与徐某、卢某继承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继承财产,案件胜诉。
王某、李某为王漫宇的父母。王漫宇与徐某1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王漫宇与前夫育有一子即卢某,徐某1与前妻育有一子即第三人徐某2。王漫宇于2016年5月28日因从高空坠落而死亡,王漫宇生前未立有遗嘱。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路30号202房(以下简称:202房)以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街3号106房(以下简称:106房)均购买于王漫宇与徐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房屋均登记在徐某1名下。
王某、李某主张202房以及106房的二分之一产权属于王漫宇的遗产,要求予以继承。徐某1主张其与王漫宇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2房以及106房均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漫宇并未留有遗嘱,对于王漫宇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202房、106房是否属于王漫宇与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02房、106房虽然登记在徐某1名下,但均取得自徐某1与王漫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徐某1主张其与王漫宇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就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就此达成书面协议,故法院对徐某1的主张不予采纳。202房、106房应属于王漫宇与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王漫宇的上述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徐某1所有,其余的才作为王漫宇的遗产进行分割。
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一审第三人徐某2是否属于王漫宇继承人的问题。一审第三人徐某2的户口虽然在2005年其接近成年时才迁入王漫宇的户籍地址,但户籍地址的变迁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一审第三人徐某2是否与王漫宇形成抚养关系的唯一依据。纵观本案,一审第三人徐某2在徐某1与其生母离婚后,系由徐某1携带抚养。在徐某1与王漫宇结婚时,一审第三人徐某2只有13岁尚未成年,此后一审第三人徐某2随同徐某1与王漫宇一起生活,王漫宇对一审第三人徐某2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教育,因此一审第三人徐某2与王漫宇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一审第三人徐某2与王某、李某以及徐某1、卢某均是被继承人王漫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王某、李某主张徐某1应当少分遗产,徐某1主张王某、李某应当少分遗产,但双方就此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王某、李某以及徐某1的主张均不予采信。
综上,202房、106房应由徐某1各享有五分之三产权份额,王某、李某以及卢某、第三人徐某2各享有十分之一产权份额。
鉴于王某、李某可凭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徐某1、卢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法院对王某、李某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塘路30号202房由徐某1享有五分之三产权份额,由王某、李某以及卢某、第三人徐某2各享有十分之一产权份额;二、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泰福东二街3号106房由徐某1享有五分之三产权份额,由王某、李某以及卢某、第三人徐某2各享有十分之一产权份额。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798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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