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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律师成功代理宋某1、宋某2等与宋某4法定继承纠纷案,帮其取得继承财产

来源: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作者:广州佰仕杰离婚继承律师团队时间:2020-04-26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继承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宋某4的委托,担任继承纠纷官司律师,成功代理委托人与宋某1、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帮助委托人获得继承财产,案件胜诉。

  宋某5与葛某是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原、被告四人。宋某5于1982年6月14日死亡。葛某在1993年6月向广州海关购买取得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街某号某房的全部产权。葛某于2007年7月11日死亡,死亡时91岁,生前没有订立遗嘱。

  原告宋某1在1975年前往香港生活,原告宋某3在1980年左右前往美国生活,原告宋某2在1997年左右前往美国生活。三原告出境后虽然没有回国与葛某共同居住,但有通过汇款等方式给葛某作生活费,也有回国探望或让子女探望葛某。被告在葛某生前曾与其共同生活居住,并照顾葛某的饮食起居,此后葛某曾请保姆在家做家务,但被告仍经常探望母亲,为其做家务。葛某年老多病,被告在葛某生病时也陪伴其就医。葛某死后,其丧葬事宜主要由被告及其儿子操办,费用则原、被告均有负担。

  法院认为,广州市荔湾区某街某号某房是葛某的遗产,葛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葛某的配偶早于其死亡,故原、被告四人作为葛某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均等,但三原告在20世纪70-90年代期间先后前往香港、美国等地,没有再与葛某居住生活,而被告在葛某生前曾与其共同居住,照顾其起居饮食,即使在葛某聘请保姆之后,被告也经常探望,并为葛某做家务,葛某死亡时已经91岁高龄,年老多病,被告也陪同葛某就医,因此,相比三原告,被告的确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在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综上,本院确定广州市荔湾区某街某号某房应由三原告各继承2/9的产权份额,由被告继承3/9的产权份额。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继承权是一种即得权利,遗产分割前,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其自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故被告认为三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主张原告宋某2应当不分遗产,鉴于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宋某2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也未能举证证实其未尽扶养义务,故对被告该答辩本院也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葛某遗下的广州市荔湾区某街某号某房应由原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各继承2/9产权份额,由被告宋某4继承3/9产权份额,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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