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8-19
基本案情
许某某与孟某某两人系夫妻,结婚后生活观念不和,争吵不断。2019年7月,双方决定离婚。但是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两人无法达成一致。许某某主张孟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将其工资收入无偿转让给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减损夫妻共同财产,侵害许某某的利益,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孟某某则认为工资是自己的收入,自己有权作出处分。同时,并不存在许某某声称的将工资转给有暧昧关系人的行为,许某某无权限制自己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份额。
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某某是否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孟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至6月,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自己工资卡中共计30万元存款转给他人,收款人均显示为顾某某。就该笔钱款的转账说明,孟某某前后供述矛盾,先后声称该转款系借款、还款,但是均未能提供证据。根据许某某提供的证据,孟某某与顾某某于2018年相识,两人开始同居生活,此前并无经济往来和商业合作,不具有金钱往来的交易基础和理由。
因此,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孟某某在与许某某发生矛盾后,无偿将多笔借款转款给与其关系暧昧的人,其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酌情判定在许某某与孟某某离婚一案中,孟某某酌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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