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成功代理牟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作者:广州佰仕杰离婚继承律师团队时间:2020-04-26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离婚律师团队依法接受牟某的委托,担任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成功代理委托人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2017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于2013年10月9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9巷13号103房屋归被告所有,大众粤E×××××轿车归原告所有,没有共同存款,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等。同日,双方登记离婚。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盖章出具的查询资料,显示号牌号码为粤E×××××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故应按该协议之约定履行。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没有将《自愿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号牌号码为粤E×××××小型汽车交付和过户给其,对此被告确认该车辆现由其管理使用,结合原告提供的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盖章出具查询资料所显示的车辆登记情况,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该车辆,并将该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符合《自愿离婚协议书》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其他财产争议,要求先处理其他财产争议再处理本案争议,由于双方的其他财产争议并非处理本案争议的前提,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被告可就双方的其他财产争议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号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汽车交付给原告牟某,并协助原告牟某办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原告牟某名下的手续。详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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